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附清单)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方对承制单位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将统一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简称《名录》)。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
《<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适用企业
· 装备科研、订购、维修、试验部门有采购意向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的企业;
· 已签订装备合同或技术协议,正在承制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限于续审)的企业;
· 参加军方招标活动中标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的企业;
· 具有独特先进核心技术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的企业;
为什么要取得装备承制资格
军队实施装备承制资格审查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法规,作为“采购方”,对武器装备“供应商”实施的资格审查,目的是降低装备采购风险,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促进承制单位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意味着该“供应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达到军方基本要求,可以承担武器装备采购任务,并签订装备采购合同。
同时,为配合国家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和政策的实施落地,各地区对参与军品生产、取得军工资质、成长性较好和承接军工科技成果转化的非军工企业,均给予不同金额的扶持奖励。
《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装备科研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
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为进一步规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受理工作,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参与装备建设,更好地服务于装备建设,依托军事代表局等机构,在全军设立30个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申请单位一般按以下原则选择适合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申请受理点:
首先根据产品专业,申请单位为哪个军兵种(或军委机关)提供或拟提供产品,即向该军兵种(或军委机关)所属受理点提交申请;同时为多个军兵种(或军委机关)提供产品的,应向任务量大的军兵种(或军委机关)所属受理点提交申请。其次,在已确定军兵种(或军委机关)基础上,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单位向该军兵种(或军委机关)负责所在区域的申请受理点提交申请。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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